1.依據109年2月10日疾管署頒訂之徵用醫用口罩由衛生局轉發院所提供對象包含如下:
(1)洗腎門診病人。
(2)化放療門診病人。
(3)所有疾病住院病人的陪病者。
2.前述三類病人若有口罩需要,可逕向治療或住院中病房登記領取。
3.醫師評估因病況須於六天內(含)回診,經醫師開立處方,病人簽名後持單至批價指定櫃台領取口罩乙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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