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事檢驗科
醫事檢驗科保護個人資訊政策
醫事檢驗科保護個人資訊政策
1 目的:說明檢驗醫學道德的信念及規範,作為醫事檢驗科人員從事醫療檢驗業務時必須遵守的義務與責任。
2 適用範圍:在醫療行為中,和檢驗業務相關之作業,但有部分作業,如車禍之酒精濃度檢測,則非醫療行為,應遵循法律規定。
3 內容:
3.1 醫學道德的一般四個原則:
3.1.1 切勿傷害原則(non-maleficence):對病人、家屬及其他醫療工作者應盡其所能避免遭受身心傷害。
3.1.2 利益病患原則(beneficence):應盡其所能,維護病人生命、健康及充分照顧其權益。
3.1.3 病人自主原則(respect for autonomy):對具有判斷能力之病人,應尊重其自主權,包括其有權選擇接受或拒絕治療之權利。
3.1.4 公平原則,醫療人員必須公平且沒有分別地對待病人。
3.2 本科亦應遵循上述四個原則,以安全、準確、即時為執行檢驗的一般準則。
3.3 資訊之收集:醫事檢驗科因應檢驗之需求,必須收集適當之資訊,如鑑別病人之身分、家族病史、傳染病相關之旅遊史等,但不應收集無關緊要的個人資訊。
3.4 樣本之收集:
3.4.1 對病人執行檢查時,必須告知病人且經由同意。但對於帶著檢驗申請單前來要求檢查者,視為已同意採檢,如靜脈穿刺採血。對於臥床病人,一般應給予拒絕採檢的機會。若病人拒絕採檢,應告知申請之醫師。
3.4.2 特殊程序,包括較具侵入性的程序,需要更詳細的說明。在某些例子,甚至需簽署書面同意書。緊急狀況下,也許不可能取得同意。在這些狀況下,只要對病人有最大利益,進行必需的程序是可接受的。
3.4.3 有些檢驗(例如某些遺傳測試)可能需要特別的諮詢。這類諮詢通常由臨床人員或醫師來執行,除非確定這類檢驗結果會經由適當人員解釋,不可將檢驗結果直接告知病人。
3.4.4 依據取樣種類與所要求的資訊,在接待與取樣期間,必須注意病人的隱私。
3.4.5 如果檢體送抵實驗室時的狀況,並不適合操作所申請的檢驗項目,在通知原申請檢驗者後,除非有其他適當安排,否則當作廢棄物處理。
3.4.6 檢調機關(如:法院)因應法律需求,要求實驗室轉讓相關檢體,應有公文及檢體傳遞人身份證明等文件,並紀錄後方才轉讓檢體。
3.5 檢驗效能:
3.5.1 所有醫事檢驗科檢驗項目之執行應符合標準作業程序,且以預期的專業技巧與勝任能力執行之。
3.5.2 對於所有的檢體均應依照標準程序作業,不應因為立場不同而有差別,如政治、宗教、財務或其他立場之差異。
3.5.3 絕不容許造假或竄改檢驗報告。
3.6 檢驗之報告:
3.6.1 除非經過授權許可,否則對於病人檢驗報告必須保密,通常是向申請檢驗的醫師或照護人員報告。若已與鑑定病人身分分開之檢驗結果,可作為流行病學、人口統計學或其他統計分析使用。
3.6.2 對於病人索取,將報告提供給其他單位之參考,應徵得原申請醫師同意。在這種情況下,除了正確報告實驗室的結果,實驗室應盡可能地促成檢驗結果能被正確解釋,如建議病人去徵詢專科醫師的意見。
3.7 讀取檢驗紀錄:讀取醫學紀錄人員,可以是申請檢驗的人(醫師)、病人、執行檢驗工作者、或其他經由主管授權的人。
3.8 非醫師指定之檢驗:
3.8.1 依據醫事檢驗師法第 12 條規定醫事檢驗師執行業務,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。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之項目,不在此限。
3.8.2 醫檢師用於查驗前次結果所使用之必要程序,如確認危險值、找出干擾分析等不符合性原因時,應不構成違反法令規定,但不得作為報告之內容。
3.8.3 對於本科內部基於品管之需求所製備的品管樣本(如匯集血清),則應去除病人辨識資料後才得以使用,並不得作為其他用途。
3.9 財務安排:
3.9.1 實驗室不加入醫師或基金會之財務安排,以避免誘導病人不必要的檢驗,或干擾醫師對病人做最有利之評估。
3.9.2 實驗室之財務管理安排必須依照本院之規定進行,並受本院之監督。
資料來源:MMH-QP-002 醫事檢驗科醫學倫理暨保密規定